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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

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让人民群众共享文化发展成果,为推动文化强市战略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作风效能建设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一把手”抓班子成员、班子成员抓分管处室、处室主要负责人抓所在处室工作人员的领导责任管理机制。

  第三条 全面开展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廉洁、高效、公正地执行公务,维护机关行政工作秩序,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

  第四条 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 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奖励与惩戒、效能建设与监督检查、勤政廉政与创建文明机关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积极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实现党务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廉洁透明的行政管理运行机制。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效能的办事原则,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服务。

  第七条 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由局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第二章 办事规则

  第八条 机关各处室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做到上策下行,政令畅通,确保工作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第九条 机关各处室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职责涉及不同处室的,为主负责的处室应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处室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按照局“三定”方案职责范围,机关各处室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依法明确处室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实现任务到岗到人,责任到岗到人。

  第十一条 机关各处室必须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及办事纪律和有关办事材料。具有审批职能的处室(窗口)还应公示涉及审批事项的政策法规依据及承办人员姓名和审批结果等,并印制相关材料,行政管理相对人索要时,应无偿提供。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事项的办事进度和结果,有关处室承办人应如实告知,但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强化效率意识,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雷厉风行、不折不扣、尽心尽责。对关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全局、改善投资环境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十三条 机关内部对同一事项的办事程序须经过多个环节办理的,如行政审批、信访办理、政府采购、招接待等应采取“一个窗口对外”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机关各处室必须实行办事时限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以及本局已向社会公开承诺办事时限的,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必须结合实际尽快办理。

  机关各处室对基层群众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意见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并予以补办手续。但其请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除外。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首问负责制”,基层群众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时,首位接受询问的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向询问者告知经办处室。经办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电话。

  第十六条 机关承办人应一次性向基层群众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整、齐全。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出具回执并书面告知办理时限。

  第十七条 机关处室在办理过程中确需管理相对人补正的内容,应在五日内告知。机关处室对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意见,视为同意。管理相对人的请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在受理时或在规定的办事时限内告知不予办理及理由,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十八条 进一步完善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建设,文化行政审批“窗口”,要坚持“网上运行、便民高效和全程监督”的原则,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工作机制,做到“即办件”当场办,“承诺件”限时办,“急办件”快速办,全年窗口受理办件工作无差错、无有效投诉。

  第十九条 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最低收费制度。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凡是涉及到企业的收费及各类罚款,收费标准、处罚标准有弹性的,原则上按最低标准收取和罚款。要认真执行重大处罚报备制度。

  第二十条 进一步完善电子政务 ( 公务 ) 信息网 ,电子邮件、公文流转等公用信息服务系统,在内部网络化基础上逐步增加服务内容,适时将非涉密信息对外公布,为社会公众提供全面、方便、快捷、高效的文广新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请示报告、请销假、值班值勤、安全卫生、车辆使用、招待用餐、经费物资管理等规章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上班时间认真在岗履职。

  机关工作人员因出差、请假、休假或其他原因无法上班的,要向本处室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汇报正在办理的事项,做好交接手续,处室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规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义务,不得“暗箱操作” 导致不公正行为或腐败问题发生,全年不发生一起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组织纪律,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指示应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明确提出,上级机关和领导不接受的,按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指示执行。

第三章 问责与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一)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等,影响政令畅通的;(二)违反规定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继续使用已经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三)违反决策规则和程序,擅自、盲目决策,造成损失的;(四)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的;(五)对反映的问题不按规定给予答复或处理,甚至刁难的;(六)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服从工作分配,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七)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举止粗暴的;(八)其他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建立或不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信访接待日等制度的;(二)未按要求建立或不执行失职追究、过错责任追究和效能责任追究等制度的;(三)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经常迟到、早退的;(四)擅离职守,在工作时间炒股、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的;(五)违反机关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六)其他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需要采用的格式文本,或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二)未按规定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或者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不当场作出的;(三)未按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四)未按规定时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五)对管辖范围内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或者隐瞒、包庇的;(六)未依法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的;(七)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接受或者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要礼品、礼金,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三)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四)其他影响机关工作效能,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影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书面告诫、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辞退、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书面告诫、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并扣发相应年终绩效考核奖。

第三十一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二)干扰、阻碍调查工作的;(三)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三十二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政纪责任。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建设的问责和追究,由局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或局党委会议作出。

  第三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服从教育和处理的,可向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进一步完善局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领导为成员,领导、指导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监察室、财务处、工会负责人和机关党委负责人为成员,协调、检查、考核和监督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局机关党委为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局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日常工作;作风效能建设投诉中心设在监察室,负责受理和处理机关作风效能问题的投诉,投诉电话为80825198。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受本局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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