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文物局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实施政策。 (二)拟订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规划,指导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文化艺术和社会文化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和基层文化建设;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实施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普及工作。 (四)监管文化市场。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五)综合管理文物事业。做好文物保护、考古等有关工作;协调指导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拟订文物保护规划,参与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六)综合管理广播电影电视事业。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指导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监管视听节目制作和服务机构的准入,审查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对广播电视机构的宣传、发展、传输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七)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工作。推进新闻出版领域公共服务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监管新闻出版机构的出版活动、出版物内容和印刷业;监管记者证、报刊社驻镇分支机构和记者站;承担“扫黄打非”日常工作。 (八)拟订实施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的人才发展规划;指导相关科技研究和开发工作。 (九)管理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指导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和研究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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