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年仅18岁的河南姑娘郜艳敏在石家庄火车站被两个人贩子拐骗,转手以2700元之价卖到河北曲阳县下岸村,给一个年长6岁的文盲羊倌做媳妇。饱经屈辱、暴力、绝望,逃跑失败,自杀未遂,她选择接受现实。2002年,村里唯一念过初中的她,应村干部、校长之请,成了当地小学的代课老师,月薪200元。没想到,这一教,就教出个“感动河北十大人物”来。
案发21年,冷饭一夜间又遭网络炒热。据某媒体报道,感受到巨大舆论压力的女教师本人让大女儿代笔,签发出“我想平静的(地)生活,希望家人不受到伤害”的诉求。此时此刻,各派观点在法律与道德之间交锋,哪里由得她做主。
我的律师小伙伴们在微信群里争论到大半夜,我清晨热醒,得以细细复盘。支持“平静”者强有力的论据就是避免“二次伤害”:是去是留,我们必须尊重本人选择,因为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固然要对人贩子的犯罪行为作出严惩,更要致力于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
维持现状,天下太平。但法律、道德理应关心的,绝不只限于郜艳敏一人、一案,而是该现象如何处理、看待的大是大非。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如何“相机而行”,公安部出台了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努力减少“二次伤害”的《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但这丝毫不意味着法律对这类罪行愈发宽容。正相反,7月6日,全国人大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全文,其中,收买被拐儿童将一律受刑罚,将严重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原本保护野生动物的口号“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用到了打击人口贩卖上。意图很明确,法律从根本上要禁绝的不是“二次伤害”,而是“一次伤害”!
至于道德,向来一潭浑水。不过,用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想想,那些从“感动河北”多多少少谋过利、得过益的个人与集体都是无地自容的——您觉得合适?换成令千金、尊夫人,提高规格,来个“感动中国”,您干不干?答案没有悬念。更不要谈什么郜艳敏来自更穷困的地方,如今过得挺好。依这种荒唐的逻辑,把穷人的孩子贩卖给富贵之家,难道是积德行善?
爱看大片的都市人完全可以想象郜艳敏最初那几年遭遇的苦难有多么令人窒息、绝望!永远不要忘记,令她最终接受这一切的,是绝望,是偏远地区基层执法盲区里滋生蔓延、根深蒂固的绝望!那里不是没有乡村干部,明知道她是拐卖来的,不选择报案,反而用“穷苦孩子没书读”这种借口对姑娘作“二次绑架”,道德的绑架。试问:他们平素是怎么接受党的教育的?是怎么理解“依法治国”的?
答应教书,郜艳敏初衷很朴实:“他们长大了不能再放羊、买媳妇啊。”科技发达,羊以后能找机器人放。但只要《刑法》定义“买媳妇”是犯罪,就要依法惩处,也不是一句“希望家人不受到伤害”能搪塞过关的。须知,法律之威,不在治罪必苛,乃在有罪必罚。随着男女人口比例显著失衡,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作坚决长期斗争的形势不容乐观。此时,郜艳敏案二次激发热烈的社会讨论,对普法教育实在是一场及时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