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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趋于严格有益公众

  来源:法制日报 

  《爸爸去哪儿》等亲子综艺节目走红后,不少明星带着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在各种广告中,这种现象以后可能改变。12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12月23日《新京报》)。 

  对于上述规定,有网友为童星打抱不平。把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简单处理,令人感到不解。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并非只和童星代言“作对”——针对的并非童星,而是十周岁以下的所有未成年人。更何况,像烟草广告禁在专卖点外张贴、药品和保健食品禁请广告代言人等规定,都说明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对广告限制更严,绝非只是针对童星代言。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新增的这一条款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样的说法不无道理。童星一旦代言了虚假广告,谁来承担责任? 

  众所周知,民法通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满十周岁的童星代言广告,究竟是代表他的意愿,还是代表其所代言商品生产企业法定代理人的意愿?该童星推荐的商品究竟好不好用,是自己说了算还是其家长说了算?无论谁说了算,可信度都不高。 

  童星代言广告一旦出事,应有法定代理人比如其父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问题是,要是出现了刑事责任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完全无刑事行为能力阶段,即便涉及刑事案件,也只能“不予刑事处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换言之,不仅童星无需承担刑责,家长也无需承担刑责。 

  基于此,禁止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既是对未成年人负责,也是对消费者负责,还是对商家负责。商家与未成年人签订合同,存在一定法律风险,一旦出现问题必然会面临维权难题。根据二审稿的规定,如果违法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严格的规定,实际上也是对商家的一种提醒和保护。 

  当然,不让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并不意味着他们就不能参与广告。正如专业人士所称,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义做广告宣传,属于广告表演,不属于广告荐证;广告表演者无须为角色行为负责,而广告荐证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童星有一定名气,他们为广告做宣传的行为属于代言。 

  在酒香也怕巷子深的时代,生活离不了广告,广告无处不在。广告甚至承担着商家和社会的理想,但是广告须行驶在法治轨道上,近年来问题广告层出不穷,甚至闹出人命,严格规范是好事。此次二审稿提出,“无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还是发布者,抑或是设计师、代言人,只要和虚假广告沾上边,就要承担责任。” 

  面对越来越常见的广告,出台愈发严格的规定,最终受益的必然是公众。因此,不妨对禁止十周岁以下儿童代言的规定点个赞,即便不点赞也没有必要反对。 (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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