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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到无罪,要经得起法治检验

  一起案件耗时八年,被告人被法院四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被上级法院多次发回重申、不予核准死刑,最终峰回路转,以无罪释放了结案件——近日,这起发生在福建的念斌故意投放危险物质案,引来广泛的社会关注甚至法学界的震惊。这是继浙江叔侄冤案等“犯罪人”获得平反后,又一起获得纠正的刑事案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书这样写道:“虽然上诉人念斌对投毒过程作过多次供述,但原判认定被害人死于氟乙酸盐鼠药中毒的依据不足,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切,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与上诉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上诉人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事实上,念斌并非一直认罪,早在多年前的法庭庭审时,即已提出在案件侦查阶段,他遭遇到刑讯逼供,并推翻了先前的有罪供述,此后,每一次提审和开庭,他都“拒不认罪”,坚持了八年之久。   

  作为一个从死刑边缘回来的无罪之人,自然有许多的苦楚需要倾诉。他虽然对媒体记者说:“相信法律,相信人间还有正义”,但我们这个社会尤其是生活其中的法律人,却无论如何不能为此“欢呼”“雀跃”。因为,就念斌案的最终结局而言,这个八年后的正义,不仅来得太迟,而且成本实在太高。这需要法律界直面以对,深刻反省。 

  事实上,早在八年之前,我国法律上已有办案“不轻信口供”的规定,况且,念斌从来不存在“一直认罪”的情况,在法庭上,他每次都诉说自己遭遇了刑讯逼供,之前是被迫“供述”,而律师则从更为专业的角度坚定地每一次都为他做无罪辩护,并呼吁司法机关和社会予以关注,防止冤案的再现。同时,上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无罪判决书中提到的证据矛盾、疑点难解、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等,也是一直存在的。人们不禁要问:在刑事诉讼法证据证明标准已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为什么就不能严格坚守和坚决执行?为什么对于一起疑点重重的案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八年之久?这又如何体现司法公正呢? 

  作为法律研究者,我当然早已注意到现行法律存在的漏洞,比如上级法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审判决,可以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但法律确实没有严格限定发回重审的次数。这容易导致对当事人的长期羁押、无休止审判。但我同时也注意到,法律对一审疑案也并非只规定一种发回重审的处理方式,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二审法院完全可以依照“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直接宣告被告人无罪。况且,将一个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羁押长达八年,久拖不决,这无论如何都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和充分保障人权的思想。因此,即便法律上再有这样那样的空隙、漏洞和多项选择的可能路径,秉承公正立场的法官和体现司法正义的法院,都应该作出更加符合法的基本精神和社会正义要求的理性选择。 

  死刑与无罪的距离有时令非专业人士感到模糊不清,但其本质上还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科学界定、泾渭分明。尤其是当案件后果严重,处于要么重罪、要么无罪的判断选择点上,司法判定更应慎之又慎,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实体、证据、程序要求和相关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行事,切忌草率行事,更不能为了照顾办案单位的所谓面子去消化案件,枉法裁判。司法者只有秉承正义、严格执法,坚持科学的证据规则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思想,并排除好大喜功的私心、私利,才能发现案件中的种种疑点,才能真正做到客观、中立和公正,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治乃至历史的检验。(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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