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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高效为信访解压

  来源:法制日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其中提出,要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对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府信访部门今后不应再予以受理,要引导其在法治的轨道上予以解决。 

  和谐社会是我们努力追求的目标,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社会纠纷,而是纠纷解决效率高、纠纷解决得好,这就要求建立非常完善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救济是社会纠纷解决的最主要方式,理应高效有力,在纠纷解决中发挥主力作用。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必然是司法健全发达、高效运转的社会。 

  人都是理性人,大多时候都会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行为方式。遇到纠纷时也是这样,总是选择最能解决问题的方式。老百姓有了“委屈”,不是选择拿起法律武器,而是指望“青天大老爷”,走信访之路,有复杂的社会原因。其中一个不能否认的方面是,在当前诉讼爆炸形势下,司法体制由于自身种种局限导致司法服务有效供给不足,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相距公正司法的要求也还有一定距离。 

  对于求助人而言,司法救济成本过高,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实。在诉讼中,律师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此外,还有诉讼费、鉴定费、调查取证活动等所需费用,让那些经济条件受限的人望而却步。与此同时,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信息不对称、人际传播对信息的扭曲等,让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还没有充分建立。 

  法律执行难的困境是影响司法魅力另一个重要原因。有些案件中,当事人即使是拿到最终的胜诉判决书,也可能只是一场漫漫无期“新战役”的开始,有不少人为了获得判决书中确认的权益,往往费尽周折也难以获得理想的结果,获得的只是打了折的正义甚至是一纸判决。 

  无疑,中央这次要求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绝不是对民众合法权益的限制,而是要把社会纠纷解决朝正常的渠道上引,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公正公平地解决各项纠纷。这自然也对司法机关提出了较大的挑战,司法机关正视既有问题,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必须要做的功课。 

  在司法程序启动问题上,司法机关应主动扩大案件的受理范围,确保司法程序的畅通进行;在司法程序运行上,应当加大法律援助服务力度,适当规范律师费限额,以减轻民众经济负担,同时进一步推进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法官自由裁定权的行使,确保法律准确适用;在司法判决执行问题上,对拒不执行的“老赖”依法定罪处罚的同时,也可参考国外经验,设立诚信档案,从出行、融资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 

  同时,也要完善司法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制度,落实各项便民服务,并及时进行相应的信息反馈和分析,进而解决既有制度存在的不足。还要加强廉政建设,强化司法监督,落实主审法官责任制,坚决惩治司法腐败。 

  构建清廉、有效、便民、公正的司法体制,使老百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其充满信任,诉讼自然成为纠纷解决的主渠道,信访自然也就不需要通过各种方式为其解压了。(张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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