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文物(文广新、文化遗产)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执行〈博物馆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物博发〔2015〕5号)等相关规定,规范非国有博物馆的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国有博物馆的界定
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二、非国有博物馆设立登记申报流程
(一)申办人(单位)向馆址所在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非国有博物馆名称预核准。
(二)申办人(单位)向省文物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一式两份备案材料。
(三)省文物局受理备案材料后,委托省辖市文物主管部门或省博物馆学会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四)省文物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评估意见,确定是否予以备案,并出具《博物馆备案确认书》或《博物馆不予备案告知书》。
(五)申办人(单位)持《博物馆备案确认书》及其他登记材料向馆址所在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三、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厅(室)、藏品保管场所。
馆舍应参照《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其中展厅(室)面积不宜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或小于400平方米。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原状陈列为主的博物馆,展厅(室)面积要求可适当放宽。
不得租借其他博物馆作为办馆场地申请办馆。也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饮场所、地下室和其他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
(二)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构成体系的、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藏品应具有鲜明地域特点、显著行业特性或能够填补某一领域空白, 数量不少于300件(套)。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为主要保护、研究、展示内容的博物馆,以及以大体量实物收藏为主的博物馆,藏品数量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具有主题明确的基本陈列方案,展览内容应当科学准确。
(四)具有与办馆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馆长或副馆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博物馆从业经历或取得市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五)具有标准规范的博物馆名称。名称应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可以“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字号·类型·博物馆”格式命名。
(六)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七)具备符合开放条件的、完善的消防和安防设施及应急预案。
四、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备案材料
申请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备案承诺书。
(二)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备案申请表。内容包括:博物馆名称、地址、举办者名称、藏品数量、人员数量、开办资金、基本陈列名称以及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等。
(三)非国有博物馆藏品清册和图录。内容包括:名称、类别、年代、数量、来源、图片等。
(四)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藏品清册和图录中所涉及的藏品均已作为拟设立博物馆的固定资产的公证文书。
(五)非国有博物馆基本陈列方案。
(六)非国有博物馆从业人员登记表。
(七)办馆场所证明。馆舍如为非国有博物馆自有,须提供产权证明;如为租赁馆舍,应提交有效的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由举办者或他人无偿提供使用馆舍的,应提供场地无偿使用证明。
(八)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简历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
(九)非国有博物馆办馆资金证明(验资报告)。
(十)非国有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参见附件)。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以及应急预案。
五、非国有博物馆的管理
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非国有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非国有博物馆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非国有博物馆实施年度检查;对非国有博物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非国有博物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民政部门应配合文物主管部门共同梳理以往在民政部门或文物主管部门一方办理登记或备案的非国有博物馆,并指导其完成登记或备案工作。
各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是非国有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应监督、指导非国有博物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日常业务活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年度检查的初审,并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非国有博物馆的违法违规行为。
请各市、县(市、区)文物(文广新、文化遗产)局、民政局根据通知要求,加强工作协调,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登记工作,引导并推进江苏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非国有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江苏省文物局 江苏省民政厅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