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的精神,在2015年“拉动城乡居民文化消费试点项目”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文化部、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不断加快,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持续提升,文化消费能力进一步增强,促进文化消费成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精神文化需求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培育文化消费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经济转型升级新的支撑点,有利于加快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有利于激活和释放文化需求,促进消费结构升级;有利于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培育形成经济发展新动力,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出重要贡献。
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按照“中央引导、地方为主、社会参与、互利共赢”的原则,确定一批试点城市,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作用,以点带面,形成若干行之有效、可持续和可复制推广的促进文化消费模式,推动我国文化消费总体规模持续增长,带动旅游、住宿、餐饮、交通、电子商务等相关领域消费,不断增强文化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开展试点工作,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要始终将促进文化消费贯穿于文化建设的各个领域,从扶持创作生产、扩大有效供给、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效能等多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夯实文化消费基础,改善文化消费条件,培育文化消费习惯,提高文化消费的便利性,加速释放居民的文化消费需求。
各地文化、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结合实际,积极推进,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按照通知要求,根据《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试点工作,于2016年5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推荐函》和试点工作方案报送至文化部,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联 系 人:王娜 田振
联系电话:010-59881406 59881784
传 真:010-59881783
电子邮箱:chanyesifuwuchu@sina.com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100020
特此通知。
附件: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文化部 财政部
2016年4月28日
附件
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的重要部署,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以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确定一批试点城市,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作用,以点带面,形成若干行之有效、可持续和可复制推广的促进文化消费模式,培育文化消费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我国文化消费总体规模持续增长,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带动旅游、住宿、餐饮、交通、电子商务等相关领域消费,不断增强文化消费拉动经济的积极作用,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出贡献。
二、基本要求
(一)申请试点范围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地市级城市。
(二)基本条件
1. 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当地文化、文物、财政、税务、金融、发改、商务、经信、旅游、统计等部门,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2. 落实试点工作所需资金,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文化企业、商户参与试点的比例达到60%以上,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种类齐、数量多、质量高。
4. 文化消费设施网络结构合理、功能健全,文化消费场所和设施数量排在全省(区、市)前三位,每千人拥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面积达到全省(区、市)的先进水平。
5. 地区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文化娱乐占消费支出的比重均排在全省(区、市)前列。
(三)试点工作方案
试点城市应当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关系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文化消费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方案需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措施有力,确保试点工作可落地实施,可评估检查,可总结推广。试点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 试点城市文化消费基本情况及开展试点工作优势条件。
2. 试点工作总体设计,包括试点目标、试点模式、重点任务和具体举措。
其中试点模式应将巩固现有成果和探索新的模式有机结合,可以对当地现有文化消费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也可以参考借鉴其他地区成熟经验,提出符合当地实际的创新举措。
3. 试点目标的可行性分析和工作任务的时间进度安排、预期效果测算、效果评估指标设置等。
4. 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包括工作机制、资金保障、激励措施、宣传推广方式等。
5. 试点过程中文化消费数据采集、报送方式及试点工作效果反馈和评估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具有地区特色的试点工作方案。各省(区、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状况,在分析优势条件和制约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参加试点工作的城市。试点城市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带动当地文化消费总体规模持续增长的支持措施,形成有示范意义、可持续和可复制推广的促进文化消费的模式和研究成果。
(二)建立强有力的试点工作组织支撑体系。试点城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试点城市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对参与试点的文化企业、商户在市场推介、创意转化、投资融资方面予以支持。试点城市的金融机构要创新抵质押贷款模式,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完善文化消费支付和信用体系。
(三)建立完善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体系。试点城市要进一步简政放权、降低门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丰富文化产品供给;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引导文化企业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各类文艺团体、文博单位、创意设计机构和人员积极创作生产适应市场需要、满足现代消费要求的优秀文艺作品、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
(四)建立健全的文化消费数据采集报送机制。试点城市要积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做好文化消费数据的收集监测、分析应用和及时报送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重点做好试点参与人次、资金投入、文化消费总体规模、分行业领域消费规模、消费者反馈意见、公共文化机构评价情况、公共文化机构创新服务和产品情况等方面的数据统计工作。
(五)建立试点工作绩效评估制度。各省(区、市)要建立省级文化、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试点城市、社会评估机构间的联动机制,按照文化部确定的试点工作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试点城市的试点效果定期进行评估,形成中央、地方、社会共同参与的考核评估体系。
(六)建立试点工作成果资源共享机制。各省(区、市)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成效和不足,形成典型经验和有效模式,并加以宣传和推广。试点城市要针对试点工作中典型经验和突出问题,形成课题研究成果,为国家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参考,为同类地区发展提供借鉴。
四、试点时间
试点时间为2年。
五、确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并报送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方案经省级文化部门商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向文化部报送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具的《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推荐函》和试点工作方案。
各省(区、市)可推荐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和其他1个地市级城市参加试点工作。
(二)审核。文化部文化产业专家委员会对试点工作方案提出专家评审意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负责审核并提出试点城市建议名单。
(三)确定。文化部根据审核结果,综合考虑区域、结构、代表性等因素,商财政部确定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名单,批准试点工作方案。
六、考核管理
文化部将对各试点城市试点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开展工作;是否成立试点地区工作小组;资金、政策措施等保障工作是否到位;带动当地文化消费总体规模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试点模式是否可持续、可复制推广等。
文化部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对工作保障不力、在一定期限内未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开展工作、未达到试点预期效果的城市,撤销试点资格。
七、职责分工
文化部统筹指导各省(区、市)开展试点工作,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批准各省(区、市)上报的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检查、监督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等。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负责试点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文化厅(局)负责牵头督促本省(区、市)试点工作。
文化部文化产业专家委员会受文化部委托对试点工作进行考核和实地考察;对试点工作进行咨询和技术指导等。
八、激励机制
(一)文化部对纳入试点工作的城市确定为“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
(二)中央财政将通过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对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统筹予以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