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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等3个制度的通知

各市和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文广新局(版权局),省直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江苏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江苏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大型、重要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  

                                          2016年4月29日                  

  

江苏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安全保卫工作,预防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恐怖活动和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内部稳定,保障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原广电总局《广播电影电视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机关、直属各单位和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业、系统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治安保卫工作、消防安全工作和防范恐怖活动、维护内部稳定工作(以下统称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单位安全保卫应纳入整体工作规划,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严格管理,维护稳定,建立安全防控长效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推进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防范设施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 

  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应突出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单位应根据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置与安全保卫任务相适应的安全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保卫干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配备专职保卫人员。 

  兼职安全保卫干部的安全保卫工作量应不低于全部工作量的50%。 

  第八条 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为安全保卫工作管理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 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应接受上级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单位安全保卫机构、安全保卫人员应认真履行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 安全保卫人员应参加公安机关的安全保卫业务培训,在岗期间应定期接受上级保卫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安全管理、专业知识等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 单位应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确定重点部位、岗位等安全保卫责任人,明确安全员。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 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遵守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保证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播出、传输、制作、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 单位对所属单位、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将安全保卫工作与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事业发展统筹安排,保证安全保卫组织、人员和经费的落实。 

  第十五条 单位安全保卫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结合实际,组织制订各项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处置突发性事件和反恐应急预案,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安全保卫防控体系,构建安全保卫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完善安全保卫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六条 单位安全保卫机构应做好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制度,实施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维护安全设施,依法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应为保卫机构和人员配备安全防护器材,并根据需要配备交通、通信等工具,保证安全保卫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 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应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考核。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位应适时召开安全保卫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安全保卫形势,梳理影响单位内部安全稳定的各种情况,协调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 

  第二十条 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八条、《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一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要时期应进行重点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单位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火灾事故或者发现重大不安定因素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落实控制、救援和处置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治安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等技术防范设施,专人值守、定期维护,保证正常运转。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处置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开展防范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档案。档案要全面、完整、详实,客观反映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实际变化及时补充、完善和更新。安全保卫工作档案应统一保管,专人负责,及时整理,备案审查。 

  第二十七条 下列单位应定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重点单位: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重点时政类报社、重点新闻网站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发射塔、卫星地球站、监测台、网络传输中心; 

  (三)电影制片厂、电影洗印厂、大型电影、电视剧制作基地; 

  (四)新闻出版和电影电视资料馆、博物馆、档案馆、电影胶片库、大型物资仓库; 

  (五)广播电视科研单位; 

  (六)其他需要列为安全保卫重点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 重点单位除应遵守本规定对单位安全保卫根本任务工作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每日安全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填写巡查记录; 

  (二)设置专职值守人员,严格证件管理工作; 

  (三)对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公共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培训; 

  (四)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第二十九条 下列部位应确定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重要部位: 

  (一)广播电视演播室、录音室、播音室、控制室、大型演播厅等; 

  (二)广播电视发射机房、播出机房、监测机房、制作机房、通信机房、收听收看机房、计算机网络机房等; 

  (三)重点时政类报社、重点新闻网站编辑部、实体书店、印刷厂、机房等; 

  (四)电影、电视剧摄影棚、录音棚、制景车间、洗印车间、影片库,影视道具枪弹库、磁带库、光盘库、档案资料库,服装道具库、大型转播车等; 

  (五)交、配电室:高压电力室、低压电力室、UPS室、柴油发电机房、变压器室等; 

  (六)影剧院、音乐厅、宾馆、食堂、招待所放映室、幼儿园、学校等; 

  (七)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部位; 

  (八)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的部位; 

  (九)保管、使用、存放贵重设备、器材、物资的部位; 

  (十)集中存放现金、票据和有价证券的部位; 

  (十一)实验室、保密室、档案室、文印室、治安消防监控室等; 

  (十二)其他应确定为重要部位的场所。 

  第三十条 重要部位应进行每日安全巡查,配备足够安全保卫力量,采用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实施重点保护。 

  第三十一条 重要部位任用工作人员应进行资格审查,下列人员不得在重要部位工作: 

  (一)刑事犯罪并被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 

  (二)正在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三)参与邪教、非法社团和非法宗教组织的人员; 

  (四)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 

  (五)对现实严重不满的人员和疑似精神病患者; 

  (六)其他不适合在重要部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单位要按照国家及公安部门有关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风险等级和安全保护级别的标准,建立重要部位实体安全保护系统,并做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三条 单位对执行本规定成绩突出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到位,完成安全保卫任务出色,未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内部稳定,群众满意的; 

  (二)预防、制止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以及突发事件,使国家、集体和个人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四)提供重大违法犯罪线索或者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查处重大安全事故有功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的。 

  第三十四  条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忽视安全保卫工作,安全保卫责任制不落实,疏于防范,单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的; 

  (二)对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整改,又不采取安全措施,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对单位内部发生的安全问题,因误报、瞒报延误处置时机,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四)知情不报、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五)保卫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5月15日起施行。

 

 

  江苏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单位内部安全稳定,保障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原广电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机关、直属各单位和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业、系统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党政统一领导、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单位应将消防工作纳入事业发展计划,使消防工作与事业发展相适应,完善消防安全防控体系,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领导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明确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有监督管理职能的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将本单位消防工作与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业务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 

  (五)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六)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根据规定建立消防队; 

  (八)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第六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由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领导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四)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组织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九)负责协调本单位大型、重要活动和施工现场、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七条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实施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二)起草并及时修改、完善单位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制订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起草并及时修改、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实施演练计划;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防火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五)监督、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进行经常性的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八)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申报和竣工验收申报工作; 

  (九)掌握租赁单位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情况,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对本单位动用明火进行管理,并落实动火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护, 

  (十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档案; 

  (十二)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落实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有关消防规章制度; 

  (二)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及符合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办公室和管辖区域的消防安全员; 

  (四)做好本部门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五)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保证本部门职工人人都会使用灭火器、会报火警、会扑救初期火灾; 

  (六)完成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事宜。 

  第九条 消防安全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清理可燃杂物,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 

  (三)保护好消防设备设施,将灭火器材摆放在规定的位置,保持不挪做它用; 

  (四)下班时切断室内电气设备电源,将烟头、杂物等清理干净,不遗留火种; 

  (五)监督本岗位、本班组或本办公室人员不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不违章乱拉电线。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广播电影电视制作、播出、发射、网络、监控等机房; 

  (二)演播室(厅)、排练厅、摄影棚、录音棚; 

  (三)变电室、配电室、高低压电力室、UPS室、柴油发电机房等; 

  (四)电影胶片库、书库、纸库、转播车库、文献档案资料库、重要道具服装库、磁带光盘库、贵重设备仪器仓库、大型仓库; 

  (五)重要实验室、贵重设备仪器间、制景车间、洗印车间、印刷车间等; 

  (六)影剧院、书店、音乐厅、放映室、50人以上会议室、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集中空调机房、燃气燃油锅炉房等; 

  (八)其他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各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等);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应急广播、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并落实维护管理责任,保障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在建筑物内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示意图。 

  第十四条 单位行政区域内严禁擅自动用明火。严格按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电器设备。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举办晚会、演出、音乐会、电影招待会、展览会等大型活动或重要活动时,主办部门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各单位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工程竣工时,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经常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第十八条 单位值班人员应加强消防安全巡逻,重点消防单位应设置专职消防值班人员。 

  第四章 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在元旦、春节、“两会”、“五一”、“十一”等重要节日和重要时期进行全面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单位每年应当对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测,举办大型、重要活动之前应对使用场所进行全面电力检测和消防设施检测。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材应当建立档案资料,标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整改消除。对一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应报知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同时提出整改意见。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整改之前,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本单位无力解决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整改措施要有记载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所有工作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 

  (五)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人员密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对新上岗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员; 

  (二)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电气作业人员、影视制作制景工作人员; 

  (五)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的消防负责人; 

  (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 

  (七)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指挥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后勤保障组; 

  (二)报警和接替的处置措施;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举办晚会、演出、展览会等大型、重要活动的和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以及大型影视拍摄活动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各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应当将消防工作作为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制。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照片、音像资料等,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5月15日起施行。 

 

 

 

  江苏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大型、重要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大型、重要活动的顺利进行,保卫重点目标安全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原广电总局《广播电影电视大型、重要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机关、直属各单位和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业、系统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组织的大型、重要活动。 

  第三条 大型、重要活动的安全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活动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办法指的大型、重要活动为:单场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演出、晚会、音乐会、展览会、电影节、电视节、影视节目制作等大型活动;参与举办的其他大型、重要活动。 

  第五条 大型、重要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全面负责,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并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提前组织演练;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重要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重要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和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安检设备;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条 举办大型、重要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按照有关法规向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申请安全许可。未取得安全许可的,不得擅自举办。 

  第七条 单位内部举办的大型、重要活动,应当向本单位安全保卫机构报告,召开安全工作协调会,通报有关情况,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八条 大型、重要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办(承办)单位名称及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 

  (三)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 

  (四)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 

  (五)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六)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七)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对可能发生问题(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十)有关安全工作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单位内部举办大型、重要活动的,应当明确安全主管人员,成立现场安全保卫指挥部,负责组织和落实各项安全工作。 

  第十条 大型、重要活动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安全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安全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安全工作方案、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根据需要,对进出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证件、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三)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现场环境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位置; 

  (四)对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安全隐患等,应及时向现场安全保卫指挥部报告; 

  (五)在现场人员数量超出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时,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 

  (六)遇有爆炸、火灾等危险情况时,应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控制事态发展; 

  (七)遇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按照安全工作方案、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要求,采取果断措施,维护现场秩序; 

  (八)做好与安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举办大型、重要活动,应设置安检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活动现场进行电气检测、消防检测和防爆检测。 

  第十二条 举办有观众参与的演出、晚会、音乐会、电影招待会、影视节目制作等大型、重要活动的,单位应对票证发售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发售票证数量不得超过活动现场固定坐位数的90%。 

  不设固定坐席的封闭性场所按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的标准核定人数。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重要活动的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2个以上紧急疏散出口和应急照明装置。现场安全出入口、楼梯口和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标明疏散方向。 

  主办部门应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告知现场所有人员。 

  第十四条 大型、重要活动需要进行搭台置景的,应保证现场的人行通道、疏散通道(门)、楼梯和安全出入口、防火间距、防火(烟)卷帘门符合标准并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 

  第十五条 大型、重要活动需要进行搭台置景的,应增配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严禁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现场的消防设施,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 

  第十六条 摄像、摄影、灯光、音响等广播影视设备不得占用疏散通道,观众席通道中禁止架设固定机位。 

  第十七条 大型、重要活动现场需临时增加电气线路的,应由专业电工进行敷设并负责电气防火安全。 

  临时敷设的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产品,位于通道内的电线上应当架设搭桥或者马道,其他位置使用绝缘物覆盖。 

  第十八条 经常举办大型、重要活动的场所应制定常备性的治安警卫方案,建立健全有关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安装必要的安全防范技术设备设施。 

  监控设备应当正常运转并覆盖活动现场及周边重点部位,监控内容应保存30天以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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