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影票纸规范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电影票由各省级电影主管部门统一编码印制(或监制)并负责管理,凡不符合新规要求的电影票纸应于2015年5月15日起停止使用。
按照新规要求,电影票由主劵和副劵组成,主劵基本内容应包括电影院名称、影片名称、影厅名称、座位号、放映日期和时间、票价(含网络代收服务费)、售票员名称或工号、售出时间以及电影票编码(票号)、信息码(二维码)等项目。副劵基本内容应包括电影票编码、影厅名称、放映日期、放映时间和座位号等项目。票面记载内容应与电影院计算机售票系统内记录的数据一一对应。
通知明确要求,各类兑换券、电影卡、通票、团体票或其他观影凭证等,必须通过电影院计算机售票系统换成电影票后方能进场观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