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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审核办理规程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审核是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审核是行政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的服务事项,为规范审批人员行为,提高办理效率,保证办理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贯彻了DB32/T1544-2009 《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要求。

本规程参照了GB/T24421.3-2009《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三部分: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编写。

本规程由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由文广新局窗口负责起草。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杨宇一,张梅。

本规程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审核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审核事项的承办部门、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项目依据等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个人申请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审核事项的申请办理。  

2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承办部门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

申办电话:88983057 88983058

投诉电话:88983011

网站地址http://xzfwzx.zhenjiang.gov.cn.

3.2 受理条件

3.2.1 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3.2.2 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3.2.3 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

3.3 申请材料

3.3.1 提交书面申请报告(4份)

3.3.2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

3.3.3 外资或独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4份)

3.3.4 外籍人士护照复印件(4份)

3.3.5 外籍人士住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3.3.6 地面接收设施布置图

3.3.7 宾馆资信证明

3.4 办理程序

3.4.1受理

由窗口受理人检查拟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材料齐全通知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处组织查勘。

3.4.2审核查勘

影视管理处审核查勘。查勘符合条例规定的,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符合要求,上报省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局审批。

3.5 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符合核准决定的,受理单位在审核通过3个工作日内上报。

3.6 收费项目依据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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