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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文罚字〔2015〕第12号 |
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复制著作权人软件案 |
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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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国民 |
复制著作权人软件 |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8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 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 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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