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江市润州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对我市一起盗窃文物的案例作出判决,判处犯罪嫌疑人韩某3年6个月,这是镇江市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决的第一案,也是我市首次对盗掘古墓葬、破坏文物的行为判处实刑。
2007年,犯罪嫌疑人韩某从他人处得知镇江市南山附近有几座石雕,并到现场看到了一只半掩埋的石马。2012年6月,韩某与另一犯罪嫌疑人胡某用吊车将重达2吨的石马盗走,并将出土石马藏匿在一废品收购站内。2013年7月,在与一买家商定以6万元的价格成交后,成交当天民警一举将韩某等人在交易现场擒获,并将这尊出土石马缴获。
为做好鉴定工作,镇江市文物局组织镇江市博物馆专家通过对缴获石马雕刻方式和工艺等方面的仔细研究,对盗掘现场的实地考察,判断被盗的石马为我市一处明代官员墓葬神道两侧的陪葬品,是明代官员身份的重要标志。最终,石马被认定为三级文物。
3月28日,润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韩某、胡某共同盗窃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应予惩处。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韩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胡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镇江市盗窃古墓的行为时有发生,但一直都未能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实刑判决,此次判决是镇江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决的第一案,对于打击文物犯罪、遏制文物破坏行为、提高社会各界的文物保护法治意识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文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