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非演出场所涉外营业性演出的许可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第十六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下放项目第93项,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下放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为实施机关。
三、申请条件:有合格的申报材料
四、办理地点: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文广新局41A、41B 窗口(长江路33号)
五、办理时间:上午9:00~11:50 下午1:30~5:30(下午2:30~5:30夏时制)
六、联系电话:0511-88983057,监督电话:0511-88983011
七、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格式文本 |
示范文本 |
材料说明 |
纸质 |
电子 |
1 |
书面申请报告(填报《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和《演出活动承诺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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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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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举办单位:(一)《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三)《演出经纪资格证书》;(四)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五)2年以上从业时间证明;(六)2年以上无违规经营声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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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演出场所:(一)演出场所与演出举办单位的协议或确认函件;(二)非演出场所举办单位(室内)须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或消防安全合格证;(三)临时搭建舞台、看台演出场所须提供:a、验收合格证明;b、安全保卫工作方案;c、灭火、应急疏散预案;d、《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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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演出者:(一)文艺表演团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二)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三)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四)演出合同或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五)未成年演员及其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未成年演员监护人同意其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六)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的所在国注册证明文件。(外籍乐队及艺人相关资料应提供中外文对照文本)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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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演出内容:(一)演出节目单;(二)节目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的歌词文本、外文演唱歌曲的中外文对照歌词文本、舞蹈及杂技类节目的视频资料、戏剧及曲艺等语言类节目的剧本、乐曲类节目的音频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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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理流程
1.办理的外部流程
2.内部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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