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艺术品市场经营并进而促进艺术品行业发展,根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见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法律法规发布地址:http://www.gov.cn/fwxx/bw/whb/content_453012.htm)以及《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对全市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核查。
凡从事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经营活动的各类单位,均应到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对依法经营、积极配合文化行政部门工作的单位,将优先推荐获得国家级“诚信画廊”等荣誉称号以及相关优惠政策与扶持资金。对逾期未履行备案登记手续以及违规从事其他各类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将按照《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备案时间:
1、2012年4月15日前(适用于本通告发布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
2、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适用于本通告发布后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
备案地点:
1、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适用于在润州工商和镇江工商注册的艺术品经营单位);
2、住所地文化行政部门(适用于在京口、丹徒、新区、丹阳、扬中、句容等地工商注册的艺术品经营单位)。
备案材料:
1、填报《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2、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收费标准:免费。
联系电话;88983057、88983058。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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