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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许可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许可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

  第十六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下放项目第93项,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下放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为实施机关。

  三、申请条件:有合格的申报材料

  四、办理地点: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文广新局337号 窗口(镇江市冠城路8号)

  五、办理时间:上午9:0011:50 下午1:30530(下午2:30530夏时制)

  六、联系电话:0511-88983057,监督电话:0511-88983011

  七、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格式文本

  示范文本

  材料备注说明

  纸质

  电子

  1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1

  

  

  2

  关于举办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

  3

  关于演出场所:(一)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二)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关于临时搭建的舞台: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1

  4

  关于演出者:(一)演员名单和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二)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三)未成年演员及其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未成年演员监护人同意其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四)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的所在国注册证明文件。(外籍乐队及艺人相关资料应提供中外文对照文本)

  1

  

  1)演员名单要列出 8项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国家(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

  2)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护照;台湾地区演员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5

  关于演出内容:(一)演出节目单;(二)节目视听资料(光盘或U盘):歌曲类节目的歌词文本、外文演唱歌曲的中外文对照歌词文本、舞蹈及杂技类节目的视频资料、戏剧及曲艺等语言类节目的剧本、乐曲类节目的音频资料。

  1

  

  

  注:(1)以上所有审批子项上交材料时如不是法人代表本人来申办,请出具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复印件缩影至A4幅面。

  八、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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