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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文罚字〔2016〕第19号 |
镇江市迈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
镇江市迈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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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敏 |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
处罚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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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镇江市版权局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