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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2013年打击“四假”和“新闻敲诈”专项行动相关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四假”? 

  答:“四假”是指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和假新闻。 

  1.假报刊:包括假冒、伪造国内刊名刊号或无刊号出版的报刊,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的报刊。 

  2.假记者站:指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报刊社记者站或从事采编活动的工作站。 

  3.假记者:假冒记者或新闻采编人员身份非法从事有关活动的人员,包括冒充记者或新闻采编人员身份的社会闲散人员、新闻机构离职人员、新闻机构非采编人员和各类网站工作人员等。 

  4.假新闻:即违背新闻真实性和客观性原则,没有事实依据,凭空捏造、混淆视听的各类虚假新闻报道。 

  二、什么是“新闻敲诈”? 

  答:“新闻敲诈”是指新闻记者或假记者利用所谓的新闻采访活动,以“曝光”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索要钱财的违法行为。 

  三、哪些人员可以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答: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人员,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的“新闻记者证”;新闻单位中暂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从事采编活动必须在本新闻单位持证人员的带领下进行。任何人员不得使用其他证件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新闻出版总署以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证件。 

  四、如何鉴别“新闻记者证”的真伪? 

  答:全国所有新闻记者信息都可以在“中国记者网”(http://press.gapp.gov.cn)中查到。在“中国记者网”首页“新闻记者证查询”栏内,输入“新闻单位名称”和“记者姓名”即可核实新闻记者身份。如查不到相关信息,可以拒绝采访,并向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举报。 

  五、新闻记者从事采访活动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从事新闻采访有以下规定: 

  1.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 

  2.在新闻采访活动中,新闻记者须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 

  3.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报道的新闻事实。 

  4.新闻记者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 

  六、“网络记者”是否具有新闻采访权? 

  答:目前,全国仅有新华网、人民网、中国经济网、中国日报网、中国网络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视网络台等6家网站的采编人员可以领取总署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具有新闻采访资质。其他网站均不是新闻单位,没有合法采访和首发新闻的资质。 

  七、境外媒体记者在境内采访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境外媒体记者在中国境内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并出示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短期采访记者签证。 

  八、如何举报假记者和“新闻敲诈”? 

  答:基层企业和单位如遇假记者和“新闻敲诈”,可向省或本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扫黄打非”部门举报投诉。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电话为:025-83317485,省“扫黄打非”部门举报投诉电话为:025-83362830。365比分直播举报电话:84424023。 

  九、对于假记者和“新闻敲诈”的处罚有哪些? 

  答: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对于假记者和“新闻敲诈”的处罚为: 

  1.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利益,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社会组织或个人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采访证件,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或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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