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的许可
二、法律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
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原广电部第11号令)
第四条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第五条第一款: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三、申请条件:
1、有合格的报告;
2、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符合要求。
四、办理地点: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文广新局337号 窗口(镇江市冠城路8号)
五、办理时间:上午9:00~11:50 下午1:30~5:30(下午2:30~5:30夏时制)
六、联系电话:0511-88983057,监督电话:0511-88983011
七、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格式文本 |
示范文本 |
材料说明 |
纸质 |
电子 |
1 |
申请报告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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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载明接收内容、接收原因、收视对象、接收方位。 |
2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申请表 |
4 |
|
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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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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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所有审批子项上交材料时如不是法人代表本人来申办,请出具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复印件缩影至A4幅面。
八、办理流程